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澂江县澂马公路收费站。
再审申请人师**因与被申请人澂江县澂马公路收费站(以下简称澂马收费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玉中民一终字第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师**申请再审称:一、申请再审人要求被申请人补交1996年11月至今的社会保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具体理由如下:原审认为“师**要求澂马公路收费站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请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院不予受理。”这一认定违反法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项、第二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三)项...(本文书还有26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