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及原审被告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4)耀新民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张**,被上诉人蒋**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李**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被告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建设铜川新***小区幼儿园工程,被告李**任该项目经理。2012年6月30日***小区幼儿园项目部与原告蒋**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施工,2013年11月竣工初验,现已投入使用。2014年1月22日原告***小区幼儿项目进行结算,总价款1110800.6元。工地全部扣款6531元,实际结算价款1038794.6元,原告和幼儿园项目部穆*保结算并签字。施工期间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条9张,共计...(本文书还有12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