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4)沈铁西民一权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焦岩担任审判长、赵*林主审、朱*英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20日4时30分许,于*驾驶康利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辽a******号大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铁西区重工街建业路时,与从南向西骑活节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陈**受伤,经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1.头外伤,颅中窝颅底骨折,脑脊液耳漏,左颞骨折;2、右肩胛骨骨折;3.左腹股沟暖组织挫伤,住院治疗84天,共计花医疗费14,155.9元,其中康利公司垫付11,872.9元,余款由陈**住院支付1,800元及出院后门诊治疗费483元。原审法院委托本院技术处对陈**进行伤残鉴定,结论为10级残。该事故经铁西区交通警察大队确认,于*负事故主...(本文书还有20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