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二审法院对于损耗3%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没有查清任何可以扣付损耗3%的内容,在判决内容直接扣除是错误的。
(二)关于结算总费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两审中都对总加工酬金416190.75元没有异议,只是对付款金额有争议,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证明了该支付费用己经达到41万元,是被申请人恶意抵赖。
(三)关于二审中赶工期奖金3万元和支称材料补偿款3万元的认定,一、二审审判过程中没有举证质证,二审法院判决直接认定,严重违反民事诉讼程序。
(四)关于本案程序,二审法院...(本文书还有4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