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曹**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8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及其委托代理人郑**,被上诉人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樊*、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6月,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戴德梁行物业公司)诉至原审法院称:我公司是北京市西城区×××西***小区的服务企业,曹****小区的业主。双方签有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我公司完全依照约定履行了义务,曹**却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曹**的行为不但违约,也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我公司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曹**支付自2009年8月14日至2013年8月13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6480.60元;2、曹**支付违约金26480.60元;3、诉讼费由曹**承担。
曹**辩称:戴德梁行物业公司违约在先,我收房时已预交物业费至2009年8月。戴德梁行物业公司并未按照协...(本文书还有43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