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阿拉善盟*************、宿**与韩**、惠**、王**、孙**、阿拉善左****、阿拉善左**********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男,汉族,1955年5月**日出生,杭锦后旗亿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女,汉族,1948年8月**日出生,杭锦后旗亿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汉族,1964年8月**日出生,杭锦后旗亿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
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邬*,内蒙古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男,汉族,60岁,阿拉善盟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拉善左旗财政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法定代表人孙**,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法定代表人田**,镇长。
委托代理人杨*,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阿拉善盟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发公司)、阿拉善盟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翔公司)、宿**因与被上诉人韩**、惠**、王**、孙**、阿拉善左旗财政局、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巴镇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3)杭民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刘*艳担任审判长,法官邬*良、乌力吉仗嘎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4年6月9日、2014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普担任法庭记录。2014年6月9日开庭审理,上诉人恒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亦为上诉人宿**的委托代理人)、上诉人蒙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被上诉人(变更前)杭锦后旗亿诺投...(本文书还有70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