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祁**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人寿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祁**诉称,2013年2月26日原告祁**的车辆被撞受损,肇事车辆驾驶员逃逸,此次事故原告祁**无责任。因原告车辆在被告人寿公司投了车辆损失险,被告方出险并进行定损,现在投保车辆已经修复,被告却不履行赔偿义务。因此原告祁**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寿公司赔偿原告祁**保险金2399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提出以下证据:
证据一、蒙******车辆行驶证、车辆买卖合同。证明:1、蒙******登记所有人为“张阳”;2、原告祁**与张阳之间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后,蒙******...(本文书还有11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