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明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被告许**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诉称,2006年1月21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8000元并当场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之后又陆续向原告借款19000元。然而到目前为止被告没有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8000元及利息27654.32元(从2006年1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至2014年8月1日止),偿还之后的借款19000元。本案审理中,原告撤回了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9000元的诉讼请求。
被告许**辩称,28000元是被告当时买绣花机向原告借的,但已经还给原告18000元,该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另外打了28000元的欠条之后,原告从被告处拿货(婚纱上的辅料、花*),被告曾*原告货款什么时候结算,原告说可以从欠款里面抵的,经过被告的计算,原告尚*被告货款3万多元...(本文书还有8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