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梅**与被告曹**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明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顾威、人民陪审员余延礼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梅**及其委托代理人潘**,被告曹**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梅**诉称,被告是原告的二儿子,2005年左右被告从监狱出来,生活困难,用原告位于浉河区董家河镇老街的房屋抵押贷款,原告将房屋的土地使用证给了被告,被告还清贷款后土地证一直不还,这几年的房租出租租金被告也在收,没给原告。二原告年事已高,主要靠其他三个子女赡养,原告无其他生活来源,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房屋的房屋租金,均被被告拒绝。原告无奈起诉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的房屋及房屋土地使用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曹**辩称,二原告是我父母。我1996年刑满释放,因无技术无钱财,年龄又大,成家困难。在这种情况下,父母以街道一间小门面房给我们做生意为条件,找媒人为我介绍认识了现在的妻子。我们1997年农历三月二十二日结婚,结婚...(本文书还有9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