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申请执行刘**合同纠纷一案,复议人赵**对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郾法执字第11-5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关于王**诉刘**合同纠纷一案,王**于2013年4月27日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郾民初字第919号民事调解书和(2013)郾民初字第920号民事调解书,并于2013年8月20日分别送达双方当事人。但被执行人刘**未按调解书限定的时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于2013年12月27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2014年1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刘**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指定其于2014年1月7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由其承担相应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2014年1月...(本文书还有20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