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诉被告袁*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起诉,2014年6月18日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史*及委托代理人李**、辛**,被告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袁*于1993年1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长子取名袁*,2003年10月**日生育次子取名袁*。由于双方结婚前了解不够,没有建立起深厚的感情,也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夫妻间的隔阂越来越大,再加之被告酗酒,不务正业,稍有不满就打原告,使原告身心遭到打击和摧残,无奈原告于2009年5月和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对登记结婚以及生育子女问题没有异议,喝酒属实,是因为生气才喝酒的。我出去打工回来将挣得钱都给了原告,原告起诉离婚没有道理。200...(本文书还有19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