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覃明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振康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文秀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明珠的委托代理人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覃明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2月17日上午约8点多钟,汽车驾驶员邓李*驾驶桂a×××××号大型客车途经靖西县排沙至海关的交叉路口处,因雨天路滑操作不当,致使车辆追尾碰撞前方等候红绿灯信号的由黄**驾驶的桂l×××××号轻型普通货车后,该车又追尾碰撞前方由覃明珠驾驶的桂l×××××号小型轿车,致黄**轻伤,三车不同程度的损坏。事故发生后,靖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完事故后将邓李*驾驶的桂a×××××号大型客车放行时,被告覃明珠带人到银峰停车场阻扰不让桂a×××××号大型客车驶离停车场,当时原告与一个朋友则想尽快将大型客车...(本文书还有37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