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李**、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郭**、及被告郭**、李**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4月4日上午10点半左右,第二被告驾驶第一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小轿车沿淮河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原告和第三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经郑州市交警第三大队处理认定:“第二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与第三方车辆无责任。”经调解无果,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决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28000元;2、判决第三被告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另要求追加赔偿误工费6760元。
被告李**辩称,李**是车主,购买了商业险和交强险,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责...(本文书还有13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