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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云南互动************与被告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4)玉中民二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4-08
  •  
  • 【案例概要】

    原告云南互动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动公司)与被告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互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李**的委托代理人王**、蒋*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互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李**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互动公司诉称,中唱艺能(北京)音乐有限公司系《泪就这样一直流着》、《那一次我真的爱过你》等51首(详见起诉状后附清单)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经中唱艺能(北京)音乐有限公司授权及北京至上寓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转授权,原告依法取得上述音像作品在云南省卡拉ok领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涉案作品的放映、复制等著作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人提起诉讼。2014年2月,经公证处调查取证,被告在其经营的位于澄江县凤麓街道办事处综合市场**幢欢畅歌舞厅场所内,未经权利人授权擅自使用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向公众提供点播放映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1、立即停止侵权;2、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600元;3、被告赔偿原告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共计4609(包括公证费125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取证消费200元、其它合理费用159元)。以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5209元。

    被告李**口头答辩称,一、原告互动公司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不是本案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人,其没有权利提起诉讼。二、被告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其经营的ktv是向设备提供商购买的系统,歌曲是其出资购买的,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原告互动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以及取证消费等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原告互动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其没有权利提起诉讼。被告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不存在侵权事实,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互动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本文书还有768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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