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互动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动公司)与被告云南玉泉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泉酒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互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玉泉酒店的委托代理人金**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互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玉泉酒店的法定代表人张娜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互动公司诉称,中唱艺能(北京)音乐有限公司系《泪就这样一直流着》、《那一次我真的爱过你》等45首(详见起诉状后附清单)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经中唱艺能(北京)音乐有限公司授权及北京至上寓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转授权,原告依法取得上述音像作品在云南省卡拉ok领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涉案作品的放映、复制等著作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人提起诉讼。2014年2月,经公证处调查取证,被告在其经营的位于江川县大街镇抚仙路中段玉泉酒店场所内,未经权利人授权擅自使用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向公众提供点播放映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1、立即停止侵权;2、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000元;3、由被告赔偿原告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共计4721(包括公证费125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取证消费258元、其它合理费用213元)。以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1721元。
被告玉泉酒店答辩称,一、被告的ktv点歌系统是通过合法程序取得,并已支付相关费用。被告ktv点歌系统中的《泪就这样一直流着》、《那一次我真的爱过你》等45首音乐电视作品,系与昆明豪源声光科技有限公司订立合同支付报酬和相关费用取得使用权,有合法的来源依据。二、互动公司在本案中不具备...(本文书还有69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