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柯**(系通海银海乐城歌厅经营者),男。
原告云南互动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动公司)与被告柯**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互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互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柯**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其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互动公司诉称,中唱艺能(北京)音乐有限公司系《泪就这样一直流着》、《那一次我真的爱过你》等49首(详见起诉状后附清单)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经中唱艺能(北京)音乐有限公司授权及北京至上寓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转授权,原告依法取得上述音像作品在云南省卡拉ok领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涉案作品的放映、复制等著作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人提起诉讼。2014年2月,经公证处调查取证,被告在其经营的位于通海县秀山西路新客运站斜对面银海乐城歌厅场所内,未经权利人授权擅自使用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向公众提供点播放映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1、立即停止侵权;2、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9400元;3、由被告赔偿原告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共计4668(包括公证费125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取证消费175元、其它合理费用243元)。以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406...(本文书还有61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