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赤峰兴业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姜*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兴业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赤峰兴业建筑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7月12日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被告将具有处分权的克什克腾旗监狱所东侧土地38亩转让给原告用于房屋建设,每亩价款13900元,原告给付100000元,余款待土地转让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在原告组织人员施工建设库房时,被告知监狱所附近土地不能进行建设,原告无法施工。因土地转让目的不能实现,给原告造成了损失50000元。为此起诉要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口头土地转让协议;2、被告返还收取原告土地转让费100000元,土地转让不能履行损失50000元,合计150000元;3、依法判决被告...(本文书还有11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