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滨港民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8月7日,原告王**与被告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再婚时,原告与他人合资开办天津市惠同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同公司),另有北京市丰台区xx苑x号院**号楼**单元**室住房一套,为原告贷款购得的婚前个人财产。
2009年2月8日,原告与案外人王**经北京当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一份,双方约定:房屋成交价为1480000元,乙方(王**)于2009年2月8日给付甲方(王**)购房定金10000元,甲方于2009年2月9日向该房屋借款银行申请提前一次性还清贷款,乙方在办理该房屋提前一次性还清贷款的当日一次性支付甲方首付款480000元(含已付定金10000元),剩余房款1000000元乙方采用个人住房贷款方式支付,并于过户完成后通过贷款银行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合同签订后,2009年2月12日,案外人王**汇入原告指定原告名下北京农商银行尾号xxx账户470000元房屋首付款。2009年2月26日,原告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公证书的内容为:由于本人出国,不在国内,特委托徐**代为收取...(本文书还有58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