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四平艾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邱*、董*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城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艾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原审被告董*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被告邱*电话联系原告到艾维公司车间组装换热器,工作第二天(2013年9月29日),原告在拆卸换热器阀门中致右手中指末节外伤性缺失。经四平市中心医院住院抢救治疗14天,发生医药费用4199.35元,经吉林衡德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另查明,被告邱*没有向法庭提交安装换热器的资质证明,没有提交与董*的合伙关系证明。被告艾维...(本文书还有18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