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与被告周**、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纪俊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谢**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诉称,原告与被告系邻居、朋友关系,截止2014年5月9日止,被告累计向原告借款790000元。现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拒不还款,且明确表示无还款能力。故此原告成讼来院,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所借款项790000元,利息67500元(截止到2014年5月9日)以及至付清借款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等由被告承担。
被告周**辩称,承认与原告存在借款关系及借款790000元的事实,但无款给付。
被告谢**辩称,承认与被告周**系夫妻关系,所有的欠条是被告周**出具的,但没有证据证实被告谢**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本文书还有12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