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汪黄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所有的津h******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盗抢险赔偿限额为71800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14年4月21日止。2013年8月30日,原告驾驶的投保车辆在静海县旧货市场被抢走,后原告报警并向被告报案。2013年8月31日,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出具立案告知书,告知立案侦查该起案件。2013年11月26日,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城关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该车于2013年...(本文书还有11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