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乾亨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威泰机械有限公司、陆**、张**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汪黄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波威泰机械有限公司、陆**、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9月27日,被告宁波威泰机械有限公司以承揽静海县子牙***小区工程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1年9月27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借款利息3.5%,由被告陆**、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宁波威泰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陆**、张**亦未履行担保责任,故呈讼,请求判令被告宁波威泰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500000...(本文书还有17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