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4)赣商初字第01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人保深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被上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一审诉称:2013年1月21日23时30分,刘**的鲁g×××××/鲁g×××××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货车在沈海高速赣榆南收费站附近,与鲁q×××××/鲁q×××××挂重型半挂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刘**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的车辆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本次事故造成刘**受伤支出医疗费及应得残疾赔偿金、车辆受损损失、评估费,刘**支付车辆施救费、停车费、拖车费等损失,事故造成高速公路路损、货物等损失。刘**的车辆在人保深圳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并附加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因赔偿问题与人保深圳分公司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人保深圳分公司赔偿刘**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施救费、停车费、拆解费、路产损失、鉴定费、车辆损失费、评估费等约250000...(本文书还有53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