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东莞市协华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代理人黄**,被告协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赵**与谭**是夫妻关系,二人于2012年11月13日进入协华公司从事面油工作,均未签劳动合同,协华公司与二人约定,两人一起按550元/天计算工资,保底工资16500元,工资计件,每月底统计产品数量型号,下月1至2号统计计算工资,每月15日发放工资。赵**是面油师傅,每月二人的工资全部是赵**领取,赵**占工资七成,谭**占三成。2013年10月21日因协华公司拖欠二人工资,赵**找协华公司的负责人追讨工资并发生争执,后被人殴打,报警后赵**便离开协华公司。2013年10月23日下午,协华公司向赵**夫妻支付了10月份20天的工资11000元,但仍未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本文书还有22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