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原告不服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6日受理后;于2011年4月2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叶**;被告委托代理人罗**;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刘**、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深人社认字/宝:【2010】第542158001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主要内容有[单位员工曾咏江;该员工于2010年6月30日在松岗塘下涌洋涌河路段因交通事故死亡。经查实;员工的上述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十条规定;认定该员工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均为复印件:[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身份证、家庭成员表、户口本]
3、考勤明细表]
4、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
5、人口信息登记表]
6、说明]
7、家庭情况调查表]
8、尸体处理通知...(本文书还有31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