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本案中,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了泗政字(2009)127号批复,责令泗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泗水县城市规划区内,对违章建筑进行行政强制执行,因此,泗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权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本文书还有5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