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行(下称工行新乡支行)因与被上诉人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县支行(下称邮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5日,王**到被告新乡县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了账号*******。2009年5月1日,王**到新乡县邮政储蓄银行处存入8000元,2009年6月17日,当王**到新乡县邮政银行存款时发现自己的存折中的7908元被他人取走,其存折中仅剩101.41元。后经查实该款于2009年5月3日凌晨3时26分、27分、28分、29分,分四次被人从新乡县工商银行处的atm机上取走,每次取走的金额是2500元、2500元、2500元、400元,四次支取的手续费为8元(每次两元)。王**随将刚刚存入该银行的5000元及该存折中余存的104.41元取出了5100...(本文书还有38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