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布日玛、郭**、阿拉善左旗汇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承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逸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杨*,被告布日玛,被告郭**即被告阿拉善左旗汇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布日玛与被告郭**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同原告系亲属关系。2012年被告以汇承投资公司需要经营周*资金向原告提出借款,鉴于原被告系亲属关系,且被告阿拉善左旗汇承投资有限公司也确系被告郭**以及布日玛经营,原告遂与被告达成了借款意向,自此从2012年开始原告陆**被告郭**以及被告布日玛借款共计22笔,借款总金额465万元,与此同时,双方每笔借款都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款利息均约定每月4分利,借款期限大部分约定为一年期,一部分约定为半年期。在原被告借款关系期间,被告陆**原告偿还了3笔借款,尚*原告借款19笔,欠款数额为420万元。其中2012年7月6日借款15万元,2012年8月3日借款43万元,2012年10月9日借款20万元,2012年12月10日借款50万元,2013年1月16日借款8万元,2013年1月16日借款16万元,2013年7月4日借款10万元,以上七笔借款已到期被告理应偿还本金。下剩的2013年3月18日借款40万元,2013年4月11日借款20万元,2013年4月19日借款33万元,2013年4月21日借款10万元,2013年5月6日借款40万元,2013年5月15日借款20万元,2013年5月18日借款20万元,2013年6月1日借款10万元,2013年6月6日借款20万元,2013年6月13日借款30万元,2013年9月18日借款5万元,2013年9月29日借款10万元,这十二笔借款由于被告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且称原告的所有借款全部还清,鉴于被告拒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依法要求被告清偿全部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借款...(本文书还有77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