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系阿拉善盟庆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原告桑*诉被告阿拉善盟庆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逸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桑*的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阿拉善盟庆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桑冬诉称,2013年4月24日,二被告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800000元,双方在借款同时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还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一张。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13年5月4日止,共计10天,借款月利率3%。借款期满后,被告未依约向原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8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支...(本文书还有12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