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诉被告杨**、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逸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杨**,被告王**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事关系,被告杨**于2012年4月5日向原告借款220000元,口头约定三个月就还清,承诺给原告高*,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后原告因哥哥生病用钱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总找借口推诿不予偿还。据原告了解被告借原告的款项是被告王**做生意使用。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偿还原告借款22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利息(利息从2012年4月5日计算至给付日止);2、判令被告王**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杨**辩称,我于2012年...(本文书还有19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