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张*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被上诉人张*于2009年4月15日诉至魏*区人民法院,请求变更婚生子王*熠抚养权归其所有,由上诉人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魏*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2009)魏*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并于2010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梅**,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岳**、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27日,原被告及经魏*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随被告王*生活,原告张*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至孩子年满18岁止;婚生子王*熠以后上学、就医等费用,双方共同承担。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子王*熠实际一直随原告张*生活至今,王*熠的姥爷、姥姥经常到学校接送。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后,王*熠一直随原告生活至今,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履行抚养义务。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为更加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学习和生活,...(本文书还有13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