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与被告河南航天车辆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被告河南航天车辆厂法定代表人马**及其委托代理人聂**、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诉称原告1984年入伍,1988年到河南航天车辆厂工作(原信阳车辆厂),1989年6月为给单位减轻负担与单位签订了停薪留职,停薪留职后原告到外地打工,原、被告始终维持着劳动关系,原告也向被告申请恢复职务,但厂领导也多次向被告承诺你尽管在外干,厂里困难,但你的保险等问题厂里会解决。直到2010年4月我姐余相琴到厂里帮我查养老保险账户,才获知我早在1995年已被车辆厂除名,并且被告没有依法为原告交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被告的除名决定,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河南航天车辆厂辩称,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停薪留职从91年5月至今未交留职费。并且长期未和厂联系,被告做出的的信车企字95(22)文件对余**按自动除...(本文书还有8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