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3日,被告新世纪公司作为发包人与原告宏达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宏达公司承建位于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雅布赖路“煜丰花园***小区**号楼**号楼工程。工程内容:土建、水、暖、电,承包范围:基础、主体、屋面、装饰、装修、给排水、采暖、电照工程、节能保温;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0年8月3日,竣工日期为2011年7月30日;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一次性包定价格为每平方米900元;按设计图纸10号**楼每栋楼面积为4585.19m2,总面积9170.38m2,总造价为8253342元。工程价款按合同约定进度完成后付款。保险方面双方约定承包人投保的有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还约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由发包方支付,行政主管部分返还时,由发包方使用。合同签订后,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图纸,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入场施工,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原合同签订的**号楼因故变为**号楼**号楼的设计面积与**号楼相同。在11号**号楼基槽开挖时,因挖到设计深度,发现地承载力不符合设计要求,经协商对基础加深处理费用确定为8000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新世纪公司委托阿左旗四方房产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对11号**号楼房产建筑物面积进行测绘,经该公司测绘11号**号楼建筑面积分别是4536.22m2,总面积9072.***.2011年10月10日,阿拉善盟...(本文书还有54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