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诉讼代理人柴**、被告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自2012年开始原告给被告承包的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小区、恋日又一街***小区、金***小区工程工地提供劳务,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2月19日经双方确认原告完成的工程量后,被告给原告出具结算清单一份,上述工程的劳务费为325000元,扣除原告借款106000元及2012年12月21日被告支付的11000元,被告还欠20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3年2月1日又给原告支付了15000元,截止目前,被告还欠原告193000元。2013年原告给被告承包的金域华府***小区、阿拉善盟一幼、绿***小区提供劳务,2014年1月22日经原告和被告结算后,被告给原告出具结算单一份,上述工程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68000元,被告在原告多次催要后给原...(本文书还有13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