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宋**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宋**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后,向其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向被告宋**依法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邱恺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诉称,2001年农历正月十四日原、被告因邻里纠纷发生口角,被告持锛镢将原告脸部砍伤,造成原告当场不省人事。原告被送往永城市公疗医院抢救治疗,原告之伤被诊断为鼻部骨折。原告为此支付大量医疗费用,后期又进行了漫长的整容治疗。2001年5月25日被告被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3月被抓捕归案,期间被告逃亡十余年。2013年8月14日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本文书还有2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