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女,1963年6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昌平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羊**,男,1936年4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羊**,男,1987年8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
二上诉人羊**、羊**的委托代理人肖**,女,1963年6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昌平区。
上诉人梁**与上诉人肖**、羊**、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梁**及其委托代理人史**,上诉人肖**及上诉人羊**、羊**的委托代理人肖**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肖**系羊**之妻,羊**系羊**之父,羊**系羊**之子。2012...(本文书还有26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