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民事诉讼法律文书,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张**、张**,被告张**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3年3月22日14时许,被告张**在永城市侯岭乡呼庄中村因琐事与原告发生矛盾,后*原告张**进行殴打,但被告拒不赔偿原告损失,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0000元。
被告张**辩称,1、原告的诉求超过诉讼时效;2、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3、原告的伤情虚假不存在,应驳回原告的请求。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的诉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原告是否存在人身损害的事实,如存在其自身是否有过错。原、被告对本院归纳的争议论点均无异议。...(本文书还有21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