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张*,永城市欧亚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原告张**与被告张**、张**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民事诉讼法律文书。被告张**、张**在本案原告张**起诉前于2013年12月4日对永城市公安局作出的永公(侯)处罚决字(2013)****号、(2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于2014年1月3日中止审理,2014年7月8日恢复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张**、张**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3年3月22日14时许,原、被告因邻里纠纷发生矛盾,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导致原告多处受伤,但被告拒不赔偿医疗费,请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等5299.12元,并返还农用三轮车摇把(价值20元)。
二被告辩称,二被告并未殴打原告,原告本身存在过...(本文书还有21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