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艾**诉被告胡**、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艾**、委托代理人周*、被告胡**、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2月6日下午5时许,被告胡**驾驶赣f******号轿车由东乡县沿320国道往鹰潭市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挂线加油站时,与原告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二轮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被送往余江县余江县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90天。2014年2月18日,余江县公安局交通大队出具了(2014)第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本次事故中,胡**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2014年5月10日,余江正昌法医学司法所出具(2014)法医鉴字第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艾**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事故车辆fx5158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不但身...(本文书还有30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