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为与被告宁夏石鑫冶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本院:1、判令被告宁夏石鑫冶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贷款本息44630099.03元。其中:本金20309800元,利息24320299.03元(利息计算至2009年10月13日。不偿清贷款前,不停止计息)...(本文书还有37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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