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7年4月9日至2008年11月28日,被告人季**谎称做生意需要周*资金,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梁建晖115万元、蒋**101.75万元、李**140万元、王**45万元、任波13.55万元、马旭婵12万元,在诈骗马旭婵时还以其伪造的1本房屋所有权证抵押。
(二)2008年11月21日,被告人季**向被害人王**谎称其搞工程需要资金,双方为此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信公证处(以下简称国信公证处)签订《抵押借款合同》1份,季**以其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虚构房屋抵押的事实,骗取被害人14.4万元,用于偿还债务。
(三)2008年11月24日,被告人季**向被害人陈**谎称其搞工程需要资金,双方为此在国信公证处签订《抵押借款合同》1份,季**以其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虚构房屋抵押的事实,骗取被害人14.4万元,用于偿还债务。
(四)2008年11月24日,被告人季**向被害人张**谎称其搞工程需要资金,双方为此在国信公证处签订《抵押借款合同》1份,季**以其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虚构房屋抵押的事实,骗取被害人9.6万元,用于偿还债务。
(五)2008年11月26日、2008年12月12日,被告人季**向被害人魏*谎称搞工程需要资金,以其及其弟的名义与魏*在国信公证处签订《抵押借款合同》2份,又以其伪造的3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虚构房屋抵押的事实,共计骗取被害人41.5万元,均用于偿还债务。2009年1月3日、2009年7月29日,被告人季**的亲属分两次将赃款全部退赔给魏*。
(六)2008年12月2日,被告人季**向被害人吴**谎称给工人发工资需要资金,双方为此在国信公证处签订《抵押借款合同》1份,季**又以其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虚构房屋抵押的事实,骗取被害人10万元,用于偿还债务。
(七)2008年12月14日,被告人季**伙同被告人杨*谎称借钱购买粮食加工设备,...(本文书还有76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