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檀治鑫。
被告檀红辰。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任**,襄阳市樊城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莱州顺和公司与被告檀治鑫、檀红辰买卖装载机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国珍独任审判,2014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莱州顺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檀治鑫、檀红辰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莱州顺和公司诉称,被告檀治鑫系被告檀红辰之子,二被告自2003年开始在襄阳市樊城区中原路建材大市场从事建筑机械产品销售,自2010年转到襄阳市襄州区光彩大市场**栋**号门面继续经营该业务。二被告自2008年开始从原告处购进装载机再销售,截止目前二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合计111500元,其中檀红辰出具欠条60000元,檀治鑫出具的收货回执单价款为51500元。原告多次向二被告讨要货款未果,故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及时支付拖欠的货款111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檀治鑫、檀红辰辩称,二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二被告均是襄阳金...(本文书还有23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