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莞市协华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华公司”)诉被告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协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被告谭**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协华公司诉称:谭**于2013年2月27日与赵**等四人到协华公司洽谈承包面油喷涂工序组,谭**等其他四人与协华公司是承包关系,协华公司只是为了统一管理才要求承包组人员也进行考勤打卡,而实际支付承包费是与谭**按承包订单的工作量结算。而仲裁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法院判令:1.协华公司无须支付给谭**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3246元;2.谭**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谭**答辩称:确认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谭**同意按照仲裁的数额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被告谭**起诉称:谭**与赵**是夫妻关系,二人于2012年11月13日进入协华公司从事面油工作,均未签劳动合同,协华...(本文书还有22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