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和郁南县殡仪馆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卢**,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余**和郁南县殡仪馆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余**、郁南县殡仪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郁南县人民法院(2014)云郁法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定,2010年11月26日14时,余**(持b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w******小轿车在郁南县都城镇工业大道郁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前对出路段停车打开左车门时与同向由石*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石*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石*及余**均没有在事故现场报警。
事故发生当日,余**将石*送往郁南县中医院进行dr检查,用去医疗费168元,检查部位:+左股骨正侧位片,检查意见:左股骨未见异常。因病情未见好转,石*于2010年12月16日再到郁南县中医院进行dr检查,检查部位:+左股骨正侧位片+左髋关节正侧位片,检查意见:左股骨外科颈粉碎性骨折,左股骨骨质未见异常。2010年12月17日,石*到广西梧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后于2010年12月20日行“左股骨颈骨折闭合复位空心钉内固定术”,住院17天,于2011年1月3日出院。出院医嘱:1、每月复诊,复查x线片,三个月后每三个月复查,直至骨愈合;2、骨折愈合前患肢不能负重或下地行走(正常骨愈合时间为3-5个月),骨愈合后经复诊后方能决定是否适宜恢复工作;3、住院期间需陪人陪护。2011年8月15日,石*到广西梧州市工人医院住院治疗,于2011年8月17日行“左股骨内固定取出术”,住院7天,于2011年8月22日出院,用去医疗费6741.69元。出院诊断:1、左股骨颈粉碎性骨折术后骨愈合;2、左股骨头缺血性坏死。3、住院期间需陪人陪护。
2012年7月10日,广东中天司法鉴定所作出广中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石*左股...(本文书还有82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