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8日,被告人王**向被告人董**、董昌华提议盗窃一辆大货车用于倒卖原油,董**与董昌华表示同意。王**于当日驾驶一辆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与董**、董昌华从大庆市龙凤区出发寻找作案目标,当行至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时,三人在昂昂溪区人民医院附近发现一辆号牌为黑b******的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三人遂决定盗窃此车。王**与董**进入车内实施盗窃,董**负责望风,王**将该车启动后驾驶该车驶离作案现场,董昌华则驾驶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一同离开。案发后,被盗车辆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已返还给被害人林福德,被盗车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九万元。2013年11月19日,公安机关将三被告人作案时所驾驶的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上缴至齐齐哈尔市财政局罚没收支管理科。
被告人王**、董**、董昌华于2013年10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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