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2年12月6日,玉深公司与东邦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约定:一、东邦公司同意收购玉深公司的有效资产人民币20476万元(详见资产移交清册),收购条件为:东邦公司收购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公司沈阳办事处)在玉深公司债权人民币21535万元;收购辽宁创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创业集团)在玉深公司债权人民币1814万元,收购总价款600万元,2002年12月底前支付人民币300万元,2003年12月底前支付人民币300万元;东邦公司对银龙公司按实有资产以承债方式接收人民币2189万元债务及等额资产(具体资产按会计师事务所清产核资清单为准),东邦公司必须保持企业稳定,首先支付敏感债务:职工集资款人民币1...(本文书还有129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