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徐州宜丰三堡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丰公司)、第三人申**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5日、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沈*、被告宜丰公司、第三人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2年4月被告宜丰公司发起人王**、申**邀请原告融*入股,并签订融*入股协议。2013年2月25日,原告与申**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第三人申**将其持有的被告宜丰公司25%的股权转让给原告。协议达成后,被告公司申请工商变更登记,但后又撤回了申请。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请求:1、确认原告拥有被告宜丰公司25%的股权;2、判令被告对原告拥有的股权申请工商变更登记;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宜丰公司辩称:原告...(本文书还有34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