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毕*诉被告沈**、被告王**、被告肖**、被告昆明研高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及委托代理人尧宗梁,被告沈**、被告王**、被告肖**、被告昆明研高商贸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被告沈**对相关事项提出鉴定申请,扣除鉴定期间36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4月至2012年9月,被告沈**、被告王**、被告肖**向原告借款本金228.2万元。2014年4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及还款确认承诺书》,确认:截至2014年4月12日,被告尚*原告借款本金228.2万元,借款期限内的利息72262元、逾期至2014年4月12日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384388.6元。被告沈**、被告肖**承诺:对上述截至2014年4月12日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超过借款期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等款项在2014年4月30日前由被告向原告还清,并在2014年4月30日前继续按年36.6%逾期利率计算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若在2014年4月30未还清,则从次日起按月6%利率标准计算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沈**、被告肖**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至履行完全部义务为止。被告昆明研高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保证担保承诺书》,承诺对债务人向原告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但各被告至今一直未予履行,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四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28.2万元,借款期限内的利息72262元,及从逾期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36.6%年利率标准计算赔偿原告的损失(暂计至起...(本文书还有63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