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1994年3月9日上午,被告人景**、景**伙同景**(另案处理)等人去观音寺看戏,走到汲水乡红旗闸南堤上,拦截本乡韩*村民韩*才等人进行殴打,致韩*才轻伤,后景**、景**、景**行至汲水乡观音寺村东时,对汲水乡老寨村村民于**进行殴打。被告人景**用铁锨拍打于**,被告人景**用手扣击打于**头面部,景**用匕首朝被害人于**背部扎三刀,致于**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于**应系他人用单刃扁平锐器刺伤胸主动脉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害人于**姊们三人,父母于培力、李**,儿子于深。案发后,被告人景**的家属已赔偿2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景**供述:十五、六年前三月份的一天上午,我、景**、景**等人去汲水乡观音寺看戏,走到红旗闸桥上时,不知因为啥,俺村人和韩*人打起来,我上前打一个年龄稍大一点的人两拳,当时乱,国*、支援也打那个人了,后来把那个人打倒河堤一侧,我们四、五个就到观音寺戏场看戏。在去戏场的路上,国*说他拿的有刀子。我们到戏场后听了有几分钟戏觉得没意思,回家往南走了十来米,突然三个人骑着车子拦住我们,他们从腰里一个人抽出一个钢鞭打我们,当时我看到旁边有一个拾粪的老头拿了一把铁锨,就夺过来拍他们,那三个人就跑。我们追上其中的一个,...(本文书还有49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