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与被告李**、殷**系同村庄邻,2013年3月5日下午,李**与李**、殷**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双方互相殴打并用砖头互相扔对方,导致原告李**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头面部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伤。李**伤后在赣榆县龙河卫生院治疗,后又在赣榆县中医院治疗并住院5天,共花费医疗费5807.98元。李**的伤情经赣榆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不构成伤残,误工日30日,营养护理各15日。”鉴定费用为1300.08元。李**出院后多次找李**、殷**协商赔偿事宜均无果,李**遂诉至本院。
庭审中,李**提供交通费票据28张,欲证明其为治疗花费交通费1000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
另查明,原告系农村户口。江苏省2012年农村居*人均纯收入为12202元,农村居*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8655元。
上述事实,有赣榆县公安局龙河派出所对原、被告的询问笔录一组,原告李...(本文书还有787字未显示)